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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愛心社章程

          天津陽光義工愛心社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是天津陽光義工愛心社。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是利用非國有資產、自愿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并積極加強黨的建設的同時,服務弱勢群體,聚焦精準,深化幫扶,將精準幫扶落到實處。

          第四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天津市民政局;本單位的行業管理部門是天津市民政局。本單位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行業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區福安大街39號同方藍海國際大廈706室。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加強黨的建設

          第七條    本單位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或接受上級黨組織派遣黨建工作指導員。

          第八條    本單位黨組織要積極發揮政治引領、先鋒模范、監督管理和規范行為的主導作用,保障社會組織健康發展。

          第九條    本單位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開展組織活動,按期進行換屆選舉。

          第十條    本單位黨組織要在本單位的誠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一條     本單位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接受上級黨組織的考評。

           

          第三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

          第十二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是張秀燕、從乃康、潘彬煒。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三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10萬元。出資人對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十四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

          開展助學、扶老、濟困等志愿服務活動。

           

          第四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3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理事由舉辦者、職工代表及有關單位推選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社長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副社長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八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九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單位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社長對理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不設立監事會,設立監事1名。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六條 監事在舉辦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

          本單位理事、社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社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社長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張秀燕,擔任職務理事長兼社長。

          法定代表人的罷免程序:

          (一)本單位更換法定代表人須召開理事會作出決議,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理事會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開的,可以由2/3以上的理事聯名提議,推選一名理事召集和主持會議;

          (二)由召集人組織召開全體理事、監事參加的關于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理事會,變更法定代表人必須由2/3以上的理事表決同意,并在理事會會議紀要上簽名;

          (三)變更單位法定代表人理事會會議紀要以書面形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若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絕簽署變更意見的,單位須以書面送達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擬任單位法定代表人根據理事會決議簽署。單位應以書面形式說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絕簽署變更意見的原因。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按相關要求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手續。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誠信自律建設與信息公開

          第三十一條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為核心的社會組織現代法人治理結構,建立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機制,加強組織機構建設。

          第三十二條 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有關事宜。通過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長效機制,促進信息公開和承諾服務活動的規范化。按照法律、法規和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提升社會組織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社會組織公信力。

          第三十三條 嚴格按照核準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誠實守信,公平公正,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不得分紅。

          第三十六條 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九章   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三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有關部門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8年6月29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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